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9433号
原告:上海繁辰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繁辰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繁辰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繁辰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