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6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8571.69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解除对涉案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出书面异议,目前案件尚在审理当中,暂不宜对实际控制金额进行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