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2民初1288号
原告: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栋16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
原告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不当得利款项6000元返还给原告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故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