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81民初5648号
原告: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董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省***煤矿,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梁玺翎,系该煤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系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海艳,系陕西冲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被告陕西省***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雄、呼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3198618.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6月25日与原告签订了陕西省***煤矿上组煤土方开挖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983198.31元,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于2022年3月30日经中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查审定金额为983198.31元;被告于2019年7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陕西省***煤矿上组煤主斜井井筒入场路段打桩加强保护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918294.78元,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于2022年3月30日经审查审定金额为918294.78元;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与原告签订陕西省***煤矿上组煤下平台污水处理池厕所化粪池工程合同,合同总价518843.47元,原告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并经审查审定金额,上述工程均未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19年8月23日与原告签订可陕西省***煤矿上组煤系统引水工程合同,合同总价57.6万元,原告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并经审定金额为795725元,已经支付工程款388800元,剩余406925元未支付;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陕西省***煤矿上组煤综合管网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87.3万元,原告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经审查审定金额为1069757.10元,被告支付工程款69.84万元,剩余371357.10元未支付。上述五次合同总价欠款3198618.66元,原告经多次索要,被告均予以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陕西省***煤矿辩称,对于诉状中的事实以及欠款金额予以认可,由于被告方煤矿人事调整导致未能及时的付款,对此表示歉意。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陕西省***煤矿上组煤工业场地土方开挖工程合同》、《陕西省***煤矿上组煤主斜井井筒入场路段打桩加强保护工程合同》、《陕西省***煤矿上组煤下平台污水处理池厕所化粪池工程合同》、《引排水管道安装合同》、《陕西省***煤矿上组煤综合管网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共计5份合同及中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复印件5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案涉工程签订工程合同,也完成了施工并进行了相关验收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原告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煤矿陆续签订五分合同,分别为《陕西省***煤矿上组煤工业场地土方开挖工程合同》、《陕西省***煤矿上组煤主斜井井筒入场路段打桩加强保护工程合同》、《陕西省***煤矿上组煤下平台污水处理池厕所化粪池工程合同》、《引排水管道安装合同》及《陕西省***煤矿上组煤综合管网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施工结果经验收并经中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查审定金额,现被告欠原告上述工程未付工程款共计3198618.66元。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煤矿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施工内容,施工结果经验收并经中智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查审定金额,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原告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被告陕西省***煤矿给付所欠工程款3198618.66元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由被告陕西省***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煜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98618.6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90元,由被告陕西省***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