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4291号
原告: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原告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2021年8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20)第7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二被申请人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4638元;二、二被申请人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44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应当向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期间为:2010年7月21日至2018年1月31日,被申请人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缴纳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期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被申请人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人***缴纳生育保险的期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二被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无需再行缴纳,具体能否补缴及补缴的办法、期间及数额仍以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确定为准,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各自应缴部分;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不服,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4638元;2、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4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陕0104民初14246号。原告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不服,将***作为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原告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638元;2、原告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4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21)陕0104民初14291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79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两案当事人相同,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争议,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故将本案并入(2021)陕0104民初14246号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审理。经询,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2021)陕0104民初14291号原告陕西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并入(2021)陕0104民初14246号原告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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