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财保10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路鼎力国际城E区8号楼一单元714室。
法定代表人:**开,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国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国民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淅川县移土培肥第二年度马蹬镇II片区第四十标段工程的工程款中的2.1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侯新华所有的豫R×××××比亚迪牌轿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国民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淅川县移土培肥第二年度马蹬镇II片区第四十标段工程的工程款中的2.1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侯新华所有的豫R×××××比亚迪牌轿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