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
申请人:成国民,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7号1**15层12号。
申请人成国民与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国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成国民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8304128020210000372)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