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人成国民与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行由“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补正为“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第一页第十六行“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补正为“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