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人成国民与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行由“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补正为“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第一页第十六行“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补正为“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