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二
原告:成国民,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0月25日,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7号1**15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69996224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申请人成国民与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国民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人民政府的未付工程款391100.5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