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应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曲江池一队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侠,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琴,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佳宝。
法定代理人张晓琴,系董佳宝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锋利,又名王江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蓝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向阳路西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晓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卷鹏,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农业银行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魏希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钢。
委托代理人黄继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利。
委托代理人黄继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浩。
委托代理人张增弟,系张荣浩之父。
原审被告蒲城县昭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翔村乡陶池村。
法定代表人校映娥,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董应田、王金侠、张晓琴、董佳宝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08)蓝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应田、王金侠、张晓琴、董佳宝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应田、王金侠、张晓琴、董佳宝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应田、王金侠、张晓琴、董佳宝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7974元,减半由董应田、王金侠、张晓琴、董佳宝承担398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锐飞
审判员 路小红
审判员 肖 勇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