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9362号
原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7801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9482683。
负责人:***。
原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洪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