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赐金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254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赐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赐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赐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赐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赐金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计3021元,财产保全费21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赐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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