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102民初1140号 原告: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潮州市潮州大道外环北路宏天广场24幢1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MD01843023。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7801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耿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