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293号
原告:广州市诚婕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1103号广东金属物资市场交易厅0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诚婕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诚婕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诚婕信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诚婕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56元,由原告广州市诚婕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