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30号之一 原告: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路**直街1号四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21277335。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78012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04.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为5000元,合计1990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利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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