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30号
申请人: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路**直街1号四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212773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78012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7605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76057.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澳杰创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利芝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