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02民初70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原告):杭州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3-3号内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第三人(反诉原告)杭州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当事人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三、准许反诉原告杭州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为2039元由原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为4701元、3650元分别由反诉原告**、反诉原告杭州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各当事人均已预交,原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039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费,反诉原告**多预交的4701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费,反诉原告**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 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丁 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