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明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51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明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79号岭***体育馆内主馆2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9817039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东,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新区和裕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4478012N。 法定代表人:***。 广东明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65824.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明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明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51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465824.66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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