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翠亨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宝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7)粤0881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首先,从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中反映出被告**是以委托公司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身份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交涉代发农民工工资事宜。其次,原告在起诉状中也认为被告**是代表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由此可以认定被告**是该公司的员工,其被委托对涉案的工程进行管理。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名是原告本人所签,这一事实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予以认可。虽然该合同书由被告**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没有加盖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原告,且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事后对该合同予以追认和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本院对该《劳动合同书》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劳务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直接起诉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宝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为赛特公司可以事后追认和确认这份劳动合同的观点是严重错误的,亦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劳动合同法》既然规定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将产生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这就意味着对签订劳动合同提出了很严格很规范的要求,绝不能叫劳动者签个字后就自己藏着掖着,不盖章也不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到了诉讼就拿出来抗辩。2、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代表或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亦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除非赛特公司当时明确给当事人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否则,**不是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具有诉讼抗辩性证据。3、一审法院明显忽略了被上诉人证据中造假的细节,抗辩系劳动关系却申请重新鉴定,对其违反诉讼诚信、恶意玩弄司法程序、百般抵赖言行视而不见。4。购买工伤保险和申请工伤认定是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在没有工伤保险佐证和社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或已经被认定工伤情况下,这种劳务公司的工地用工模式就是雇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和草率。另外,***补充上诉理由:确认被上诉人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宝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被上诉人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宝存在雇用关系。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二、案件的相应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中铁大桥局第九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答辩人与本案的纠纷无关。3、答辩人坚持一审的其他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案件材料显示,上诉人**宝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有甲方**在委托代理人位置签名,但没有被上诉人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盖章。另外,上诉人***承认合同书中乙方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且对该合同的履行没有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河南赛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合同书也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宝在本案中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要求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上述所引用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