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851号
原告: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坪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24Y4G。
法定代表人:王银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宏,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兴城大道1955号2栋1单元22层2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EOKE7B。
法定代表人:方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奥体家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5月14日,原告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原告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锡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