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坪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2124Y4G。
法定代表人:王银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云,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母子关系),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磨洪,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洪(兄弟关系),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洪,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米易县。
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海(村委会推荐),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
上诉人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磨洪、施洪、**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举证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贝贝
审 判 员 熊 疆
审 判 员 张渝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红梅
书 记 员 王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