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垚霖商贸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执保181号 申请人: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坪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攀枝花垚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乡18-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前进街6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杭州颐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韩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3089号新塘科创园1-21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自贡加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区汇东路西段汇东商贸市场二层247#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成都汇辰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5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成都蜀锦鑫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2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富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5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保全人攀枝花垚霖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赞术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颐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加减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汇辰亿建材有限公司、成都蜀锦鑫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