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7509号
申请人: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68号岭汇名轩3幢2层1卡。
法定代表人:詹志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六沙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梁景全。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居办公楼3号楼201。
主要负责人:何丽,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价值247716.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价值247716.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艺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