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721民初3997号
原告: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大环村委会五里坡A-01-01地块。
法定代表人:罗耀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安,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68号岭汇名轩3幢2层1卡。
法定代表人:詹志威。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12元(原告已预交4024元),由原告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阳西县源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许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璐瑶
书 记 员 叶文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