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7509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志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梁景全。
原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六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6元,减半收取2508元,保全费1759元,合计4267元,由原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