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9127号
原告: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盈彩美地4期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2**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MAMHX690。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中裕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原告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信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贝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