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358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河南强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考城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
被告:***城投商砼有限公司,地址***三义寨乡310国道***东。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强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投商砼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