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21民初93号
原告:吴凤旺,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广州世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51号505房(部位:T2J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606489XY。
法定代表人:**光,董事长。
原告吴凤旺与被告广州世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吴凤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凤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凤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吴凤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