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1民初9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广州世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51号505房(部位:T2J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606489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州世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