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235号
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考塘村168号1层101、2层201、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8605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汀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添丁下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G3T9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汀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本案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龙工世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朝 晖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 天 浩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