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21民初3135号
原告:福建汀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大同镇添丁下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G3T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长汀荣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河田镇下街村柳城路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8RDE5D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董事。
原告福建汀恒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荣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