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1886号
原告:陕西信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37。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娟妮,该公司主管。
被告:宝鸡横亚工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E。
法定代表人:于亚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陕西信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宝鸡横亚工艺景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横亚工艺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信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横亚工艺景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陕西信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林刚
书 记 员 张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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