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3340号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中天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IP科技中心3期12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天高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已经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1元,减半收取2,430.50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