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建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91民初7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伯乐村。
法定代表人:张月喜。
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营。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8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程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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