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244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伯乐村。
法定代表人:张月喜。
被申请人: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营。
被申请人:李振通,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振通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13554.3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振通名下存款113554.3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88元,由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