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建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244号之一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伯乐村。
法定代表人:张月喜。
被申请人: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营。
被申请人:李振通,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豫0391财保2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当事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振通名下全部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超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