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2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成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6000元。事实和理由:位于洛阳市老城区老310国道旁国花宝居安置房项目**楼由被告方成建设公司承建。施工过程中方成建设公司将13号楼内粉刷分包给被告***。原告是被告***雇的农民工。2015年13号楼工程完工,被告没有按规定向原告支付工资。2019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所欠工资至今未付,为此提起诉讼。
被告方成建设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为:
***于2019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工资66000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春天,***与***口头约定,***将其承包的国花宝居安置房13号楼内粉刷转包给***,合同价款15万余元。该粉刷工程于2015年底完工,***向***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19年1月25日,***给***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欠***工资66000元。后***多次向***催要该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6000元之诉讼请求,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方成建设公司与其从事的13号楼粉刷工程之间具有法律关系,其要求被告方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