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158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新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