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8岁,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48号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闫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