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1589号
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群贸商住小区8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48号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由***亿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