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亿物资有限公司与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1589号 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群贸商住小区8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阳市西工区金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48号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由***亿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