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豫0311民初5453号
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就凯旋西路48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64853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62286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爱国,男,汉族,1959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违约利息。
二、本金的支付方式: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在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万元;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万元;2017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万元;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万元;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万元;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洛阳方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0万元。
三、违约利息的支付方式:自2016年3月20日至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第一批保证金的前一日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利息;自退还第一批保证金之日起至保证金300万元退还完毕之日,以实际未退还的保证金的金额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利息;违约利息在2017年11月30日付清。
四、如果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的规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未履行的保证金及违约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0日至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第一批保证金的前一日以30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利息,自退还第一批保证金之日起至保证金300万元退还完毕之日,以实际未退还的保证金的金额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50元,由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张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