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4财保64号
申请人:甘肃建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9995614-0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西路4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章思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建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内存款2646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甘肃建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白云牌BY5032XZH指挥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建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内存款26465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43元,由申请人甘肃建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小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