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实现,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上诉人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实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凯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实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