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

**与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3民初399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中央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EHQ85C。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总经理。
原告***被告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