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2403号
原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滨湖新城B2地块一期(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红,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惠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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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国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