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224号之二
原告: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金海街道顾家(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向陆。
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惠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伍小妹,女,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原告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伍小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为3425元,保全费2370元,原告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胡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