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2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金海街道顾家(交警支队二大队二中队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向陆。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惠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EHQ85C(1-1)。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
被申请人:俞宏波,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伍小妹,女,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俞宏波、伍小妹、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2021)皖1302民初522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0000元;冻结了俞宏波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0000元;冻结了伍小妹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0000元。该案件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市芸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俞宏波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伍小妹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