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1317.9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