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 峰
审判员 何 新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健
书记员艾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