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弘然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许镇街道惠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EHQ85C(1-1)。
法定代表人:俞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超,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对此项权利进行处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因此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桂珍
审判员  鲍 迪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米天戈
书记员  牛文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